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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特别市-黑龙江省市级行政区

0 新人999 新人999 2024-12-29 23:34 7

哈尔滨特别市

《哈尔滨特别市》,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哈尔滨特别市(英语:Harbin Special City)即现在的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于1926年11月被东省特别行政区公署批准成立特别市。哈尔滨曾四次被称为“特别市”,前后时间共约15年。[1]

      哈尔滨设治始于清朝末年,到2005年10月31日就整100年。期间,哈尔滨曾四次被称为“特别市”,前后时间共约15年。这在黑龙江的历史上是仅有的,在全国的大城市中也不多见。

      第一次称哈尔滨特别市是在1926年11月。在此之前,哈尔滨市政大权一直由沙俄人组成的“哈尔滨自治公议会”控制。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以后,中国政府虽然逐步收回了中东铁路附属地的主权,设置东省特别区予以管辖,但当时俄国人“自治公议会”仍在哈尔滨非法行使权力。1926年3月,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勒令封闭了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宣布设立哈尔滨自治临委员会,并于11月1日正式成立了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选举张廷阁为会长,马延禧为副会长,组成参事会,吴子青等6人任参事,许永铭等6人为候补参事,在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内增设特别市市政局,储镇就任市政局局长(市长)。哈尔滨特别市的管辖范围为东省特别区辖境内的埠头区(今道里区)、新市街(今南岗区中心区域)。今哈尔滨市区的其他区域则分属于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吉林省滨江县和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管辖。因此,哈尔滨特别市的行政区域较小,加之它又隶属于东省特别区,故被称为“小特别市”。这种管理体制一直沿续到伪满洲国建立。

      第二次称哈尔滨特别市是在1933年6月。当时哈尔滨已沦陷于日寇之手。日本帝国主义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建立后,为了统一哈尔滨地区政权,伪国务院于1933年6月19日作出决定,将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所辖哈尔滨市、吉林省滨江市政筹备处(由原滨江道改设)和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辖区四合为一,并将吉林省滨江县(设于今道外区)全境、阿城县31屯和黑龙江省呼兰县10屯并入,成立新的哈尔滨特别市。7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正式成立,直属于伪国务院。是时,全市总面积已达930平方公里,故被称为“大哈尔滨”。1937年7月,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普通市,由滨江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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