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此词条收录于12/25,仅供参考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然后设立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并于1985年正式启动。1987年起决定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0年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等奖,2003年增设特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科学技术奖。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可以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四类项目。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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