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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债协议怎么写有效,不动产转让抵押合同

0 新人999 新人999 2024-12-08 21:27 14

本文目录: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否可以转让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否可以转让

   不动产在抵押担保期间是不可以对外转让的,除非经过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的话,私自转让出去抵押担保状态当中的不动产,双方实际上只能签订一份所谓的书面合同,根本就没办法在房管局完成对不动产的过户。而且这也侵犯到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否可以转让?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期间是不可以私自转让的,《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此条,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转让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来说,必须先将抵押权撤销以后方能办理过户。
   二、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想要转让抵押担保期间的不动产,对于产权人来说只能提前和抵押权人进行沟通,不过很多时候抵押权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可能都不会同意。但对于这种状况,买卖双方其实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来操作的,先想办法解除抵押,然后就可以正常转让了。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何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要登记吗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何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要登记吗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何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要登记吗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怎么写

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怎么写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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